原告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7月29日、202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105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710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饲料销售,被告系养殖户从2012年7月起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出于双方信任,被告都是先拿货后付款,从2012年7月8日至2012年9月25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共计71050元此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剩余货款,至今也没有履行给...(本文书还有4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