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江氏******(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辽宁回龙*************(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宋宁担任审判长、吕*真主审以及任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赵*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由商贸公司、旅游公司、保险公司承担。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赵*的护理期仅为67天错误,该期间系赵*出院后的护理时长,赵*在鉴定时也是要求鉴定出院后的护理期,根据医嘱等证据,护理期合计应为268天。二、一审法院认定旅游公司已就李*威的死亡支付了赵*的子女**,该部分子女**已涵盖了李*威及赵*对子女的全部扶养义务存在错误,赵*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
商贸公司、旅游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293.64元,住院伙食费172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41272元,误工费84244.16元,复印费1367元,交通费2000元,...(本文书还有5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