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意湖办事处辩称,一、如意湖办事处与某甲公司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后,某甲公司将该绿化工程项目非法转包给了鲁*,鲁*并非是善意的第三方。虽然对于某甲公司欠付鲁*的转包工程款,鲁*可以在如意湖办事处欠付某甲公司的款项范围内要求如意湖办事处直接向其进行清偿,但是,如意湖办事处对鲁*的清偿责任范围也仅限于自己对某甲公司的欠款金额。二、虽然鲁*与某甲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中未约定鲁*在负责绿化工程施工外,并同时负责所种绿植的管养工作,且某甲公司欠付鲁*的剩余40%转包工程款支付须与某甲公司的管养成果为前提,但是,某甲公司与如意湖办事处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则有相关明确约定。因此,即使某甲公司管养工作不当导致实际由鲁*所种的绿植出现死亡等后果,鲁*仍有权直接要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转包工程款,但是,某甲公司则必须将相应的绿植问题整改完毕之后才能向如意湖办事处主张剩余的40%绿化工程款,或者按届时绿植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意湖办事处应付的剩余绿化工程款。三、绿化工程与其他普通建设工程存在明显区别,即绿化工程即使按约定的绿植种类、棵型、树龄、数量等条件施工完毕,所种绿植能否存活还需进一步通过管养期来确定。因此,对所种绿植种类、棵型、树龄、数量等条件的验收合格,并不能决定绿植的成活率。在此情况下,如意湖办事处与某甲公司约定将剩余40%的绿化工程款分四年四期支付且与某甲公司的管养成果挂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而且,即使强行要求绿化工程款的支付不得以管养成果为前提,那么在某甲公司管养工作不当出现绿植质量问题时对于由此导致的如意湖办事处的损失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意湖办事处仍有权从未付某甲公司的剩余绿化工程款中抵扣。四、虽然如意湖办事处与某甲公司之间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在2021年5月14日解除,如意湖办事处与某甲公司原约定的四年期管养工作不再继续实施,且原剩余的...(本文书还有7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