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2023年9月5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13.8%支付截至2024年4月4日利息为4025元,一直支付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二、承担律师费4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要求分多笔向被告账户转账支付7.2万元。随后,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款...(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