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1日,马某1(已判决)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某某步行街“某某男装”店内盗得毛**价值5670.70元的银色华为p4opro手机一部,作案后马某1将该手机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水暖公司附近以2800元的价款出售给被告人米**;同年9月23日,马某1、李*1(已判决)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某局对面马某2家水果蔬菜店内盗得马某2价值3957元的黑色华为p40手机一部,作案后马某1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款出售给米**;同年9月28日,马某1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广场附近,盗得王*某价值4883.20元的蓝色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作案后马某1将该手机以2600元的价款出售给米**;同年10月16日,马某1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某某路某某店内盗得李*2价值1921.50元的蓝色opporeno3手机一部,作案后马某1将该手机以1000元的价款出售给米**。
综上,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米**共以7400...(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