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女,1967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严**,男,1965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蔡**与被申请人浙江广天******(以下简称广天公司)、胡**及一审被告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确认2016年12月7日的请款审核单是部分工程量请款,而2016年12月8日的请款审核单是全部工程量汇总请款,2016年12月7日的请款审核单工程量已包含在2016年12月8日请款审核单的工程量中,不应重复计算工程款的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2016年12月8日的请款审核单和2016年12月7日的请款单记载中工程量在完成面积、钢筋吨数以及不同规格套筒的数量相差悬殊,应当认定该两份请款单系代表完全不同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请款单上签字...(本文书还有1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