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彭**、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彭**、平安衡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赔偿谭**损失233392.85元;2.判令平安衡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彭**辩称: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衡阳支公司辩称:公司已经垫付18000元医疗费,非医保用药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请求法院准许重新鉴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9日,彭**驾驶湘d××号小车沿衡阳市雁峰区工业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梨树园路交叉路口时,由于彭**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