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浙江格洛***********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诉至本院,经诉前调解未成功,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及2024年3月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均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决定进行司法鉴定,并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从2022年9月16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补缴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至今期间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2、判令被告从2021年11月17日起至至今的大病期间(要求按照本人工资的60%的标准)支付大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124789.03元,3、判令被告支付大病期间的医疗费205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未足额发放的正常上班工资和奖金共计:98846.62元,合计:428635.6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老板说:做生产部副部长工作,工资:150000元/年保底,从早上8:00至下午16:30,中午吃饭半小时,双休日放假。进厂后老...(本文书还有5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