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某科***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某科***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勇,被告陕西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位长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某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0018元;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89074.54元;4.判令被告限期清理并撤离现场;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含诉讼费及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8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位于海东工业园区互助绿色产业园的玛咖、枸杞配制酒系列产品生产项目工程由被告施工,签约价为46678768.92元,计划开工时间2020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时间2021年6月12日,工期348天,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乙方进场施工完成办公楼、厂房正负零并经分部分项验收合格时支付30%、主体封顶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97%、剩余3%为质保金。案涉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但仅完成部分厂房正负零以下工程,办公室未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该工程应当在2021年6月12日前施工完成。截至目前,被告拒绝施工,符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中第五、七项的约定,被告属于严重违约。案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6.2.3及专用条款16.2.3约定了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被告应当限期清理并撤离现场。同时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6.2.4中第二、三、四项和专用条款16.2.2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本文书还有6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