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唯品********(以下简称唯品公司)为与被告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唯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与被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唯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白桦林图案》(作品登记号:浙作登字11-2020-f-12054)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制止侵权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床上用品、化纤布织造,针织品、家用纺织制成品经营者。2019年11月27日原告完成名为《白桦林图案》的美术作品。2020年7月9日,上述作品正式获准登记,登记号为浙作登字11-2020-f-12054号,原告完成作品后随将作品投入生产,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益。被告系针织服装、汽车坐垫等产品的加工经营者,具有较强的生产和销售能力。2021年4月21日,...(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