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杨**、新疆金诚**********(以下简称金诚德亿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李**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赵*仅与李**签订《协议书》,是李**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赵*,其与杨**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杨**实际上是李**工程项下钢结构的承包人,与案涉工程无关,原审判决杨**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金诚德亿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文书还有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