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赣州市南*********、南康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6年下旬,原告核算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意外发现江西第一制糖厂留守处代替原江西第一制糖厂与原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故意隐匿了原告三年七个月的工作年限。遂向被告南康区工信局申请,要求履行给付义务向原告给予经济补偿遭到被告南康区工信局拒绝。原告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南康区人民政府作出康府复字〔2018〕14号《行政复议决定》。请求:1、撤销南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与南康区工信局“回复意见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被隐匿(缩水)的工作年限三年七个月一次性安置费(以四年计算)1940元以及附带的(14年)利息119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24751.5元数额的百分之五十计12375.75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康区工信局辩称,1、答辩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原告作出的...(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