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上*************与被告叶*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市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建筑面积41.27㎡+附房6.43㎡),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房屋租金16433.20元(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房屋返还原告之日止按年租金人民币7200元计算的占用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居住的绍兴市上虞区在2015年之前属区直管公房。2015年6月,区委、区人民政府依据《关于组建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区委【2015】7号)精神,将上述公房无偿划拨给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绍兴市上*...(本文书还有3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