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罗*、李**、李**、李**四人合伙,在嘉禾县“凤醉凰”酒庄内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麻将馆共有三张麻将桌,以打转转麻将或字牌的方式赌博,对打麻将的参赌者按每人每场100元人民币来收取台费,对打字牌的按每场每桌收取100元人民币台费。四被告人每天结算当日的开支和结余。直到2021年5月18日,该场所被公安民警查获。期间四被告人共收台费1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罗*、李**、李**、李**分别获利28500元、28000元、46000元、4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李**、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主动退赃46000元,被告人李**主动退赃47000元。
另,被告人李**、李**、李**已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各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证明:案件诉讼程序合法。
(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罗*、李*...(本文书还有4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