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四川众海******(以下简称众海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众海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众海劳务公司与余**存在劳动关系;2.众海劳务公司向余**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81000元;3.众海劳务公司向余**支付经济赔偿金16200元。
事实与理由:余**于2020年4月进入众海劳务公司工作,被安排至众海劳务公司位于郫都区保利熙园工地的外架班组工作,工资为每日27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7月10日下午4时许,余**在保利熙园工作时,因从高处坠落导致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椎等多处严重骨折、脊髓损伤等。事故发生后,因众海劳务公司未给余**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1年2月,在余**工伤期间,众海劳务公司无故辞退余**,余**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