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蒋**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蒋**、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王**到庭参加两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蒋**及陈**共同归还借款2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为:判令陈**、蒋**及陈**归还借款27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1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70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辩称,原告诉称案涉270万元借款的本源为2016年2月1日的400万元借款,并提出上述400万元借款在被告分别归还50万元及80万元后,尚欠270万元。但陈**并未向原告借款400万元,亦未出具过相应借条。陈**虽确出具过案涉270万元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对应借款,双方间借贷关系并未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蒋**、陈**共同辩称,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2日及同年2月4日委托陈**转入浙江金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的各200万元与本案无关,实为投...(本文书还有6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