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某某*******(某某贸公司)与被告德州某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某某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海南某某贸公司与德州某某********于2021年11月14日签订的《负压吸灰机订做合同》;2.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贸公司退还货款161,900元;3.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贸公司支付违约金32,380元;4.判令某某公司自行从海南省海口市海口火车站19道将负压吸灰机移走;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份,某某贸公司在抖音上看到某某公司出售负压吸灰机,便向某某公司询问情况,并将某某贸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火车站19道的卸货模式,包括罐装水泥等情况告知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称其十分熟悉,确保其负压吸灰机没问题,...(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