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深圳市大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分红135500元(其中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每月分红3500元;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每月分红5000元);2017年终分红36000元,2018年终分红42000元;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物业费、生活费8208元(684元/季度×12);旅游费及过节费6900元(2017至2019年度),上述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28608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深圳市南山区大新村原籍村民许耀平之子,原告母亲成**原籍为广东省信宜市,于1989年5月23日与许耀平结婚,嫁入大新村并随丈夫在大新村居住生活,但因当时政策所限直至1992年9月29日才办妥迁移手续,将其户籍正式迁入大新村。原告于1990年8月**日出生,此时其母成**尚未完成...(本文书还有4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