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敖**经被告人丁**介绍与时任格尔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项目办负责人郑*(另案处理)相*。后丁**与郑*通谋,由丁**引荐联系敖**承揽格尔木市儿童医院多参数监护仪设备购置项目,并约定该项目中标当日由敖**向丁**一次性给予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后郑*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提前将该项目设备参数、厂家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提供给敖**。同年11月,敖**顺利中标该项目,并于当日给予丁**现金人民币50万元,最终经商议核算由丁**分得钱款人民币15万元,郑*分得钱款人民币35万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敖**为承揽格尔木市儿童医院医疗专用系统设备购置项目,给予时任格尔木市儿童医院负责人岳**现金人民币5万元。2021年3月,敖**通过岳**帮助顺利中标该项目。
综上,被告人丁**受贿金额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敖**行贿金额人民币55万元。
被告人丁**、敖**分别于2024年12月26日、12月19日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办案...(本文书还有2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