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尚都购物中心与范**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尚都购物中心拉回不能使用的货架及冷链使用设备;2.尚都购物中心支付范**违约金6万元;3.尚都购物中心支付范**律师费9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6日,出卖人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奎屯百花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百花购物广场)作为甲方与买受人呼图壁芳草湖万客隆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万客隆购物中心)作为乙方、担保人沙湾县万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客隆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合同书》,约定本合同签订的当日...(本文书还有9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