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支付雷**劳务工资12200元、利息557元(12200元×3.45%÷365天×483天),自2023年1月22日算至2024年5月20日,并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继续按照年利率3.4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王**在中宁县恩和镇华寺村种植枸杞,雷**组织家乡劳务人员在华寺村为种植户采摘枸杞。2022年7月份,...(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