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与被上诉人沈**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并改判“中**在沈**欠付11,828,808.96元范围内对沈阳恒大绿茵小镇一期b1#-b6#、1#-15#、a#-i#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请求判决本案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工程工程质量合格,已经移交给沈某,近期已经向小业主交房,且沈某从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一审法院以中**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为由未支持优先权主张系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二、案涉工程是否销售并非本案应审查内容,一审法院以部分房屋已经销售为由未支持中**优先受偿权主张,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