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罗**与被告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通知郑**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3日、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第三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罗**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70524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一年期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合伙关系,于2020年间承包了郑**的玉环市楚门镇剑波数控雕刻店,在该店进行模具数控加工。被告于2020年间提供材料来店委托二原告加工模具,共计加工费170524元,被告收到加工后的模具后至今未付分文。
被告王...(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