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泌阳县古**************(泌阳县增庄组)与被告王**、泌阳县太*********(以下简称太青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增庄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增庄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所签的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复耕。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4月16日,被告与原告村组签订了租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利用原告的14亩机动耕地建窑厂、取土制砖(另租用其他村民责任田),租期20年。随后,被告陆续建窑、取土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