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承德市宏*******(以下简称宏利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因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本案中止诉讼,中止事由消除后,依法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本案中止诉讼。现另一案已审理终结,中止事由消除,本案依法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利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昶海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利矿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主张或发还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将经营场所和设备出租给个人认定承租协议无效是错误的。1、承租协议中的二选厂场地的使用权和物权变更登记是两个法律概念,一审法院混为一体是错误的。上诉人虽然尚未取得二选厂场地的物权,但拥有该场地的使用权。上诉人通过与承德龙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丰矿业公司)资产转让协议将包括在承德双滦龙丰物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许可证:24002号、集体土地使用许可证:双滦090432号)在内的厂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上诉人,上诉人支付了420万元后实际占有并行使了包括出租或承包在内的相关权利。变更登记取得的是一个物权,而不是使用权(所有权),上诉人与龙丰矿业公司没有进行建设用地转让变更登记,并不代表双方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没有实际转让。实际情况是龙...(本文书还有6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