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台市某*****(以下简称某出租站)诉被告江苏省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周**、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某出租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3111451.32元人民币及利息27134.45元(以3111451.3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过程见附件);二、依法判令被告周**对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钱**被告周**尚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某出租站和被告...(本文书还有1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