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李**申请,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追加泉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超市)、庄**、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4年8月29日、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告李**的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某超市、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杜**与李**于2022年11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李**立即支付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解除案涉合同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3年3月9日止的租金为66000元);3.判令李**立即向杜**支付十个月免租期租金220000元;4.判令李**立即向杜**支付违约金66000元;5.判令李**立即向杜**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暂计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以尚欠月租金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并没收履约保证金;6.判令李**于案涉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房屋腾空交付给杜**;7.判令李**支付自判决解除案涉合...(本文书还有5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