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濮阳县教**、被上诉人濮阳市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上诉人濮阳县教**均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因存在以下问题,应予撤销,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刘**借用嘉信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与发包方濮阳县教**订立,基于上述事实,刘**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本案中请求的停工、窝工损失应为停工、窝工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证人王*出具证明,证明刘**将涉案工程劳务以每平方米310元的价...(本文书还有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