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郑**与被执行人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兵0901民初****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案款192939元,被执行人张**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279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12月24日二次提起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张**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名下2张网络账户及5张银行卡,经查询被...(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