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某******,一审被告刘**、某某县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关系错误。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属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被申请人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原审被告刘**,双方形成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刘**...(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