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宋**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蓓翔********(以下简称蓓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戴*及其与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蓓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蓓翔公司将位于兴海县子科滩贫困村公路的10公里转包给戴*施工2020年1月16日,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临近年底业主方未支付工程款,经和蓓翔公司协商,以戴*在该公司办理财务手续,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戴*在兴海,其妻宋**按蓓翔公司的要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戴*借款500000元,宋**出具《委托书》、提供农民工的名单,请蓓翔公司按名单支付给张志凯等因急需要用钱,宋**在委托书中列支了500元,但蓓翔公司审核后,只向张志凯等人银行卡转账支付了工资共计499500元,扣除了宋**的500元该工程于2021年1月7日竣工,因双方就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未结算,故该笔费用未作处理一审法院仅是按照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做了表面认定,未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首先,在借款合同中宋**作为委托人签字,后面戴*在借款人处签名...(本文书还有5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