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亢**、亢**、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李*,被告亢**、亢**、张*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贾**、被告亢**、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亢**、亢**支付原告应得拆迁款1454109.5元;2.要求已选的一套100平米安置面积利益归我方所有,并针对剩余12.5平米由被告亢**、亢**进行货币补偿,按照每平米21062元计算,共计263275元,同意法院在我方应得的拆迁款项扣减100平米对应的75万购房款;3.诉讼费由被告亢**、亢**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亢**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亢**系被告亢**的父亲,原告与被告亢**于2015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地区×村×号的房屋拆迁,根据《顺义区×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手册》该项目为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被告亢**系被拆迁人,原告当时作为其配偶亦属安置人口,在此次拆迁中,被告亢**共获得拆迁补偿、奖励补偿及综合补助共计。
3714906元,扣除安置房认购款1687500元,再加上剩余安置面积的货币补偿880813元,被告亢**实际拿到货币补偿款共计2908219元及两套三居室的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早已打入被告亢**账户内,原告曾与被告亢**多次协商,被告亢**不同意给原告任何补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亢**、亢**、张*共同辩称,一、原告并非被拆...(本文书还有7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