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男,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鄂05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成**与罗**签署的《合作协议》,由罗**返还成**投资款5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罗**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中《合作协议》应认定无效,合伙关系未成立,《合作协议》也未实际履行。1.罗**将与其他人合伙中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成**在入伙时并不知道还有其他合伙人的存在,亦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罗**向成**转让合伙份额的行为应属无效,即案涉《合作...(本文书还有2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