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凉农村***************(以下简称农商行定北路支行)诉被告王**、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定北路支行的负责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尚**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定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8231.34元,本息合计208231.34元(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2022年8月18日后利息按利率10.69%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9日,被告王**、尚**夫妻双方以农机周*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150000元,各当事人于...(本文书还有1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