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宁夏圣峰********(以下简称圣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告徐**不服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重审。发回后,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圣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砂石料等货款15260元,逾期利息2175元(年息4.75%,计3年),共计174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被告签订砂石料等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位于宁东基地煤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中水回用系统工程供应砂石料等。合同价款为细砂28元/立方米、砂石料20元/立方米。后原告供货完毕,2016年12月26...(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