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铁路房产公司述称,此案与我公司无关。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200,6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铁路房产公司、铁路兴业保温制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做出(2018)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由原告包工包**被告铁路兴业保温制品公司厂房、办公室进行改造、平整场地等工程,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2018年12月13日,在被告铁路兴业保温制品公司处,由原铁路兴业保温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原铁路房产公司的书记孙**、副经理阎庆援,还有王*玺、原告张*、现场的施工人员王*志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核实后分别在技术联系单上签字确认了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该判决认为,被告铁路兴业保温制品公司...(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