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鞍钢矿山**********(以下简称矿山服务公司)、鞍钢集团******(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矿山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20年11月份工资4575.06元;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8日,原告在被告一处入职,经培训合格后被派至被告二处从事化验员工作。被告一要求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不给原告交保险。2011年4月...(本文书还有1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