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河南永畅********(以下简称永畅建工公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永畅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被告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畅建工公司、康**连带支付原告水泥款3174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5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永畅建工公司承包了温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工程,该项目工程由康**负责。原告为被告该工程提供水**、石*、黄*、水泥材料。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材料款,2015年1月26日,经原告与被告会计及收料人结算,被告尚*原告31740元未支付。后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永畅建工公司辩称,1、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告诉称,2015年1月26日至今已经六年,在此期间...(本文书还有2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