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女,1970年6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上诉人刘**、耿**与被上诉人刘**、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法院(2021)黑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上诉人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本文书还有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