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胡**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胡**对侵权行为、刘**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一审中胡**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胡**摔倒这一结果的发生,并不能证明刘**超车行为直接导致了胡**摔倒,本次事故中刘**并未感受到震感。交警部门并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上确认此次事故是刘**的责任,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仅仅是不排除两电动车发生碰撞的可能性,该鉴定意见不能直接证明胡**摔倒与刘**超速驾驶有因果关系。胡**摔倒也可能是其骑车不规范或者自身错误操作所造成,刘**超不超车,胡**都存在因自己原...(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