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某农*******(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江*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23296.08元及违约金66988.8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肉鸭养殖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5000只鸭苗,4元/只,饲料293120元、药品4497.5元等。经对账,被告尚*原告315780.16元。2022年8月9日双方再次签订养殖合同书,约定原告提供17000只鸭苗,5元/只,物料供应1.9元/斤。经计算,原告鸭苗成本85000元、饲料223016元、药品16294.8元,被告共欠付166256.12元。前述款项经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本文书还有2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