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安*、赤峰奇达********(以下简称奇达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怀桔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安*、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773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3日,原告驾驶自有的车辆牌号为蒙du××**的越野车行驶至铁南大街交叉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蒙d5××**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确认被告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产生实际经济损失252480元。车辆经维修后与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未能达成调解意见,现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安*、奇达公司辩称,安*是奇达公司司机,奇达公司的案涉车...(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