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某****(以下简称铜陵市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某有*****(以下简称铜陵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刘**并非合同相对方,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刘**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铜陵市某****本案主张的钢材款已经在2015年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铜陵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张,该案件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向不同主体主张债务人,因铜陵市某****不要求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且金工公司为第三人,最终未能直接判令金工公司承担钢材款付款责任。(二)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逸顿二期、松宝厂房项目的钢材系由金工公司向铜陵市某****采购。铜陵市某****将这两个项目钢材购销主体一致确认为金工公司,两个项...(本文书还有1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