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陵县恒**********与被告河南国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陵县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河南国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利息205431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签订了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民权建业春天里的工程中供应混凝土。2018年11月12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民权建业春天里工程对账单显示,被告公司认可方量、金额核对无误,共欠原告公司商砼300万元,并签署“此300万未付,付款之后由恒嘉公司归还刘**、冯*锋共计300万元借款,恒嘉公司向刘**、冯*锋的借款利息(2分)由国安公司支付”。
河南国安********辩称,原告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审理的(2021)豫1421民初****号案件中,...(本文书还有4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