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湘市高********(简称高强公司)与被告晏**、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晏**、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4420元,并按月利率一分五承担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因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承包了詹桥镇泰和社区鸭岭组集中建房的工程。2019年11月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约定了汽车泵送价格,同时约定了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自2019年至2020年,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了1069420元混凝土,两被告共计支付了515000元,还剩下55442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
被告晏**辩称,欠货款554420元属实,没有异议。现在要原告提供相关手续资料给被告,然后付款。
被告胡*辩称,胡*是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因为是集资建房,...(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