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贺*市平********因与被上诉人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4)桂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贺*市平********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交回其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在原告任职会计期间的财务账册、收支票据、财务报表等有关财务资料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贺*市平********于2019年9月18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卢**。
被告陈**担任原告酒吧的财务会计职务。2020年6月23日,被告陈**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由陈**担任会计,何某霖暂担任出纳”。2020年9月,原告酒吧因各种原因停业...(本文书还有3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