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胡**、胡**与被告胡**、胡**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刘**、胡**、胡**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胡**及被告胡**、胡**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傅**、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胡**、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被继承人胡某发遗产范围:1、胡某发拥有仁寿镇岩子下约12亩山地使用权及3300棵杉木50%份额;2、胡某发拥有仁寿镇岩下场l亩山地使用权及林木50%份额;3、胡某发拥有仁寿镇梅子科开荒造林4亩山地使用权及林木50%份额;4、胡某发拥有仁寿镇南龙竹山20亩山地使用权及林木七分之一份额;5、胡某发拥有仁寿镇兰科1亩山地使用权及林木25%份额;6、胡某发拥有仁寿镇秋坑自留山8亩山地使用权100%及林木50%份额;7、胡某发拥有仁寿镇余塘村土名黄坑020林班、06大班、020小班均山面积12亩及林木20%份额;...(本文书还有3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