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中交二公*********(以下简称东萌公司)、陕西商洛**********(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寇**、被告东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利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费等共计2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454788.16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镇安县冷水河至山阳界公路“养护一体化”服务项目的中标人,施工工期为24个月,养护期为60个月。2021年4月24日凌晨,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高峰镇务工返家途中经冷水河石料场段,因被告施工及养护的公路存在偷工减料及严重质量问题,加之暴雨河水上涨将道...(本文书还有4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