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5日8时许,某某局长风新村派出所民警陈*2、苏*等人着便衣在上海市普陀区口附近开展“五类车”专项整治工作时,发现原审被告人邵*驾驶残疾车载客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陈*2驾驶电动车将邵*逼停后,苏*上前出示警官证告知邵*涉嫌违法,邵*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被控制、等待警车过程中突然撕咬民警,致陈*2左大腿受伤。经鉴定,陈*2左大腿软组织损伤由他人咬伤可以形成,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邵*患癫痫所致人格改变,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2023年8月17日,原审被告人邵*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陈*2、苏*、王*、陈*...(本文书还有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