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新华**********(以下简称新华航食公司)与被告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航食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何*均参加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华航食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业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作出裁决(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2645号),但仲裁委未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原告主业为航空配餐业务,在新冠疫情迟迟不能缓解,此起彼伏的情形下,原告连续三年亏损,流动资金已经枯竭。虽先后采取职工轮岗轮休、外接配餐业务等方式力争企业存活和保障员工基本生活待遇,但杯水车薪,一直不能缓解公司经营状况。2021年11月、12月又受疫情影响,账面无现金可支付员工工资,基于此情况下,不得不外借资...(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